江苏公布“铁拳”行动典型案例 三起涉食品领域
- 发布时间:2022-04-15
- 作者:孙志云
- 来源:中国食品
- 责任编辑:张卫
朋友圈买来减肥产品,服用后身体出现腹泻、胸闷及心悸等不适症状;明明是以压榨法生产的成品芝麻油,销售时却标注水代法生产工艺制成的芝麻油……4月14日,江苏省市场监管局公布了2022江苏省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一批),其中三起典型案例涉及食品领域。
兴化“11·29”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2021年11月16日,兴化市市场监管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其通过微信朋友圈购买的减肥产品(组合装:1.YOMI胶原酵素果冻;2.柑橘果粉SOSO奶茶;3.奶茶伴侣),在服用后出现身体不适并呈加重趋势,表现为腹泻、胸闷及心悸等症状。执法人员将样品送泰州市药品检验院检测后发现,该奶茶伴侣中检出违禁物质西布曲明成份。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行为,因涉嫌犯罪,兴化市市场监管局于11月29日将案件移送至兴化市公安局。
在案件侦办阶段,兴化市市场监管局多次抽调骨干协助公安部门,赴盐城、南京、江西等地捣毁制假售假窝点,清点可疑物品,协调泰州市药品检验院开辟绿色通道,第一时间获取检验报告。截至2022年3月底,一条非法生产销售添加违禁物质西布曲明的奶茶伴侣网络已基本摸清,涉案金额高达2600多万元,抓获涉及河南、江西、安徽、河北及江苏5省的犯罪嫌疑人14人,批捕2人,取保候审12人。
泰州芝麻开好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经营压榨法冒充水代法芝麻油案
2021年11月11日,根据举报,泰州市海陵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泰州芝麻开好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节节高”牌芝麻油产品进行执法检查。经查,当事人对外销售标注水代法生产工艺制成的芝麻油,实际上全部是从安徽省阜阳市植物油厂和河南省驻马店市丰盈实业有限公司采购的以压榨法生产的成品芝麻油,灌瓶装盒后对外进行销售,共计采购38.2吨,货值金额88.95万元。另查实,当事人还存在伪造进货检验记录等台账资料和一级产品瓶装后篡改成二级产品销售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以压榨法芝麻油冒充水代法芝麻油灌装后对外销售,伪造台账资料和篡改质量等级等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和第五十一条,《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2022年1月27日,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泰州市海陵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并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罚款20万元,对法定代表人丁某梅、销售经理丁某兰各罚款3.6万元的行政处罚。
南通市通州区金沙成人之美商行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案
2021年10月19日,根据检察院的反向移送线索,南通市通州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通州区金沙成人之美商行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开展执法调查。经查,当事人主要从事成人用品、保健食品等产品的经营活动,为牟取利益,在明知产品含有有害物质的情况下,先后多次从微信好友处购进“超级•佐罗”、“云趣屋蚁王咖啡”两款普通食品,在未查验供货者资质证明和合格证明文件的情况下,通过线下门店及微信对外销售。上述两款食品经南京海关动植物与食品检测中心鉴定,含有他达那非、西地那非两种西药成分。当事人经营添加药物的食品货值合计0.54万元,违法所得0.19万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和五十三条的规定,2022年1月7日,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南通市通州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0.19万元,罚款12万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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