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发布 直播行业将立规矩
- 发布时间:2020-10-23
- 作者:思雨
- 来源:中国食品
- 责任编辑:张卫
为贯彻落实《电子商务法》,进一步规范网络交易活动,市场监管总局在修改《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原工商总局令第60号)的基础上于10月20日发布了《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其中,针对部分网络交易平台要求经营者“二选一”的问题,征求意见稿第三十一条明确,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不得滥用优势地位干涉平台内经营者的自主经营,不得对平台内经营者与其他平台的商业合作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
征求意见稿明确,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坚持鼓励创新、包容审慎、严守底线、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的原则。平台内经营者可以自主选择在多个平台开展经营活动。平台与平台内经营者建立或者变更独家经营合作关系有关的事项,应当在平等基础上进行公平协商,并通过书面形式对合作条件、双方义务、违约责任等予以明确约定,平台不得通过不合理的搜索降权、下架商品、限制经营、屏蔽店铺、提高服务收费等手段强制平台内经营者接受。平台提出建立或者变更独家经营合作关系有关的事项,造成平台内经营者损失的,应当对平台内经营者予以合理补偿。
此外,“搭售商品”行为也受到限制。征求意见稿第十五条提出,网络交易经营者以直接捆绑或者提供多种可选项方式向消费者搭售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醒消费者注意。提供多种可选项方式的,不得将搭售商品或者服务的任何选项设定为消费者默认同意,不得将消费者以往交易中选择的选项在后续独立交易中设定为消费者默认选择。
近年来,网络直播带货虽打开了新经济大门,但也逐渐成为滋生乱象的温床。统计数据显示,前三季度,全国12315平台共接收“直播”相关投诉举报2.19万件,同比增长479.60%,仅“直播带货”的诉求就占比近六成。其中,产品质量疏于把关、使用“极限词”等诱导消费者冲动消费、售后退换货难以保障等问题在直播平台较为突出。为此,征求意见稿特别提出,通过网络社交、网络直播等其他网络服务组织开展网络交易活动的网络交易经营者,应当以显著方式展示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经营主体、售后服务等信息,或者进行链接跳转提示。网络直播服务提供者应当为利用网络直播开展的网络交易活动提供回看功能。
广大公众对征求意见稿有任何意见,可通过以下方式于2020年11月2日前反馈至市场监管总局:
一、登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站(网址:http://www.samr.gov.cn),通过首页“互动”栏目中的“征集调查”提出意见。
二、发送电子邮件至:wjsgfc@samr.gov.cn。请在邮件标题加注“《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意见”字样。
三、邮寄纸质信函至: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8号市场监管总局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司,邮编100820。请在信封表面加注“《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意见”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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