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冷水江一七旬老人写四千字庭审感想为法院点赞
- 发布时间:2019-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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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谢智星 李巧玲
- 来源:食品界
- 责任编辑:邱亮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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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员 谢智星 李巧玲
“我要为审判长和书记员及二位陪审员点赞,冷水江法院的荣誉不是喊出来的,而是这些优秀的法官们干出来的。”冷水江一位年逾古稀的老人在四千余字的庭审记实与感想中写道。
老人名叫李叙瑚,是该院审理的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中的当事人。事情要从李某平向李叙瑚借款说起,李某平是李叙瑚的邻居,多年来一直经营加工废钢渣销售业务。因为生意上的需要,常向李叙瑚借款。截止2016年2月1日,李某平累计向李叙瑚借款25万,并向李叙瑚出示一张总借条,约定月利率为1.68%。2017年1月25日,李某平向李叙瑚送去1万元的利息,并调整利率为1%,此后再也没有还过利息给原告。2017年6月8日,李叙瑚再次向李某平提供借款10万元,并将之前的利息3万元计入新借款本金,李叙瑚将之前25万元的借条还给李某平,李某平出具了新的借条,并签订了一份《偿还借款及利息协议书》,约定每月归还本金2.5万元。随后,两人共同去了银行,李叙瑚取出6万元现金给李某平,再到李叙瑚家里拿了4万元现金。其中6万元银行流水支付,4万元现金支付。2017年7月8日,李某平送来2万本金,并出具欠条一张,载明当年6月份的利息4300元。此后,没有归还过任何本息。李叙瑚遂将李某平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李某平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李某平及代理人辩称,借据、协议是双方之间的意向性行为,李叙瑚没有足额付款。李某平对李叙瑚提供的有银行流水作为付款依据的6万元借款予以认同,而对没有提供付款依据的欠款不予认同。
法院审理认为,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李某平为投资所需,向李叙瑚借款的事实清楚,有李某平出具的借据欠条和双方签订的还款协议予以证实。如果李叙瑚2017年6月9日没有足额支付李某平10万元现金,李某平不可能于2017年7月8日向李叙瑚出示一张4300元利息的欠条,而该欠条中的4300元利息是按2017年6月8日借据约定的利息得出的。可见,李叙瑚提交的证据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证明李某平2017年6月8日出示的借据是真实的,故依法判决被告人李某平向原告李叙瑚偿还借款本金36万元及其利息,并由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8000元,原告承担1020元。
“在借贷纠纷中,只有借据,没有相关流水凭证和付款依据,只要相关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就能依法认定存在借贷关系”,该院主审法官表示。
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现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对这个案件的主审法官、陪审员、书记员对工作认真负责的态度非常赞赏,他们都尽到了一位法律工作者的责任”,拿到胜诉判决书的李叙瑚仍掩不住激动的心情说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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