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发布散装食品销售质量安全管理规范
- 发布时间:2023-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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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食品伙伴网
- 责任编辑:张卫
为进一步加强散装食品销售质量安全管理,有效防范化解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照学习沪苏浙有关散装食品的监管政策和举措,制定了《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散装食品销售质量安全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
《规范》共二十二条。第一条至第三条明确了制定本规范的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和散装食品的定义。第四条至第七条明确了销售散装食品应具有的资质和条件。包括应取得何种许可,具有什么样的经营场所,配备哪些设备设施,从业人员应具有何种健康要求等。第八条至第十三条明确了散装食品进入售卖区域前各环节的管理要求。首先明确了哪些散装食品禁止销售,其次明确了进货查验要求,此外还对散装食品配送、批发、贮存以及运输要求进行了明确。第十四条至第十六条明确了散装食品销售过程控制的相关要求。包括销售直接入口的散装食品应如何做好防护,标签标识应该如何设置和管理,不同批次散装食品销售管理等。第十七条至第十九条明确了销售者的主体责任、属地监管部门的监管责任以及责任约谈等要求。第二十条明确了食品摊贩销售散装食品的,可参照本规范执行。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二条明确了本规范的解释权和实施时间。
《规范》坚持问题导向,针对散装食品销售过程的突出问题,明确具体操作规范,有效保障散装食品销售质量安全。
(一)针对食品裸卖问题。《规范》明确销售直接入口的散装食品,应当严格落实防尘、防蝇、防鼠、防虫等防护要求;设立禁止消费者触摸的标志,采取加盖、设置防护罩等物理隔离设施,确保散装食品不能被消费者直接触摸或飞沫等污染;提供专门取用工具,取用工具应定点存放,保持干净卫生,防止交叉污染;操作人员操作前应严格清洗消毒手部,操作过程中应当适时清洗消毒手部,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口罩(或防唾罩)等。
(二)针对混批销售问题。《规范》要求食品销售者应对同品种但不同生产日期的散装食品分区销售,并分别标注散装食品身份信息,若采取混批销售的,应标注最早的生产日期和最短的保质期限。
(三)针对标签信息残缺问题。《规范》提出,销售散装食品的,应当在摆放食品的位置、容器或外包装上标注食品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且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事项应当显著标注,清楚明显,容易辨识,真实准确,避免误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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