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明确不得向餐饮服务提供者销售亚硝酸盐
- 发布时间:2024-03-19
- 作者:张卫
- 来源:宜宾市场监管微信号
- 责任编辑:张卫
为规范食品添加剂经营市场秩序,有效防范误食误用和滥用风险,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和健康安全,近日,四川省宜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台《食品添加剂采购和销售记录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于3月15日起施行。《规定》共16条,明确了食品添加剂采购和销售记录的具体要求,通过可追溯的记录管理,加强对食品添加剂经营市场的规范管理,大幅度降低食品安全风险。
《规定》明确,食品添加剂经营者应当建立完善的食品添加剂采购和销售记录制度并严格执行,食品添加剂采购记录包括食品添加剂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食品添加剂销售记录包括销售流向记录、投诉及召回记录等内容,销售流向记录又包括食品添加剂名称、规格、数(重)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销售日期、购货人(使用人)名称及联系方式、食品添加剂召回后处理方式等信息。
《规定》还列明了食品添加剂经营者的禁止性行为: (一)不得向中小学生等未成年人销售食品添加剂; (二)不得向餐饮服务提供者销售亚硝酸盐(亚硝酸钠、亚硝酸钾)等食品添加剂; (三)不得向个人销售亚硝酸盐(亚硝酸钠、亚硝酸钾)、二氧化硫(焦亚硫酸钾、焦亚硫酸钠、亚硫酸钠、亚硫酸氢钠、低亚硫酸钠)、硫酸铝钾(硫酸铝铵)等具有一定毒性且易被误食误用、滥用的食品添加剂。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少量资源属于网络共享,如有侵权请您联系我们,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电话:010-83155433或458606221(微信)。